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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5年国家奖、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6日 点击数:

太阳集团tcy8722201220132014级全体本科生:

 

 现将2015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工作的通知如下,按照学校的名额分配,我院国家奖学金9个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19个名额。请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的同学,务必认真研读通知,严格按照附件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成绩证明打印的应为推优版),于921日中午12:00前交给各班班长(同时完成网络申报,参照附件9),各班班长于924日上午10:00前将各班申请者的民主测评结果及申请材料交给各自辅导员老师。请申请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材料,逾期恕不催报。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全的不再催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附:

1、学生处通知链接http://xsctemp.xmu.edu.cn/s/122/t/377/56/b2/info153266.htm

2、学院评审细则

太阳集团tcy8722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201359 )等文件精神,结合太阳集团tcy8722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其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发至我院名额,原则上按照人数比例分配各年级奖励人数。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且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全部合格;

(五)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3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争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0%,且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需经过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八条  学院成立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院领导、辅导员、教学秘书、教师代表等,负责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工作。

第九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校学生工作处下发评奖通知后,学院组织评奖工作,接受学生个人申报;

(二)申报学生的事迹材料面向所在班级全体同学提前公布,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三)学院评审小组在学生综合考核和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审议,确定初评结果。评审结果面向学院全体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提交的推荐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对有问题的推荐获奖名单或者评审材料及时进行调整,最终将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五)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审核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拟定全校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六)全校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学生处网站和大南校门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审核;

(七)教育部批复获奖名单后,学校将收到的奖学金一次性打入与获奖学生一卡通挂钩的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除文庆、本栋、亚南三大奖之外的校级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参评年度违反校纪校规者并被学校处分;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奖学金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外教育学院/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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